車輛脫保后匆匆續(xù)保,不料兩小時后便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險單上載明的“次日零時起?!睏l款是否有效?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崇左市龍州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對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零時起?!睏l款的效力作出差異化認定,厘清了不同險種生效規(guī)則的法律邊界,為類似糾紛處理提供了指引。
2023年5月17日,張偉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保險到期。2024年5月24日15時13分,張偉向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5時34分收到電子保單,其上明確保險期間為“2024年5月25日0時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時止”。然而,在這份保單生效前的“空檔期”,悲劇發(fā)生了。2024年5月24日15時50分,張偉駕駛貨車超車時與王強所騎電動摩托車相撞,王強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張偉負事故全部責任。
王強親屬將張偉及保險公司訴至龍州縣法院,索賠46萬余元,主張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庭上,爭議焦點集中在保險責任的起算時間。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fā)生在“零時起?!鼻?,不在承保期間;張偉則認為“零時起?!笔歉袷綏l款,保險公司未明確說明,應自出單時即時生效。
法院查明,王強親屬的合理損失共計450987元。面對保險責任的認定,法院作出了清晰區(qū)分。關于交強險部分,法院指出,交強險具有法定強制性,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救助,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屬性。根據相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承保交強險時,應采取即時生效等方式,充分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張偉的車輛處于脫保狀態(tài)續(xù)保,保險公司對此事實明確知曉,理應預見脫保期間的風險。但保險公司在承保過程中,既未提示張偉選擇保險生效時間,也未說明該“次日零時起?!钡臐撛陲L險,而是直接適用格式條款確定生效時間,剝奪了投保人的選擇權,顯然與交強險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該“零時起?!睏l款對張偉不發(fā)生效力,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商業(yè)三者險,法院的認定有所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法院認為,張偉作為貨運車輛駕駛人,長期從事運輸行業(yè),對商業(yè)保險的投保規(guī)則、合同條款等應當具備相應的認知能力。他在收到電子保單后,對載明的“次日零時起保”保險期間未提出任何異議,應視為對該約定的認可。因此,張偉主張商業(yè)三者險“零時起?!睏l款無效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8萬元,其余損失22萬余元(已扣除張偉墊付的費用)由張偉自行承擔。目前,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對投保人而言,在投保車險時,尤其是車輛處于脫保狀態(tài)續(xù)保,務必主動向保險公司明確詢問保險生效時間,并要求在保單中清晰注明,切勿想當然認為“投保即生效”。要知道,“保險空檔期”內發(fā)生事故,極有可能面臨無法獲得保險賠償的風險,最終需自行承擔巨額損失。對保險公司而言,作為專業(yè)保險機構,在承保過程中應當充分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特別是在投保人選擇續(xù)保的情況下,應主動告知不同的保險生效時間選項及各自的利弊,讓投保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作出選擇。這既是對投保人權益的保護,也是保險公司規(guī)范經營、防范風險的應有之義,更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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