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國強在綜藝節(jié)目《王牌對王牌第九季》中回應曾志偉關于接藍翔挖掘機廣告是否為賺錢的提問時,直言“代言挖掘機廣告是按勞取酬、納稅光榮,沒什么不能做的!”他的回應引發(fā)了大家對明星廣告代言性質的思考。廣告代言可以被視為一種“按勞取酬”的形式,但這里的“勞”更多是指明星利用其知名度和公眾形象為企業(yè)帶來宣傳效應。
明星的廣告代言收入通常并不僅僅是“出個鏡、說句話”那么簡單。收入性質需要根據具體的代言合同內容來判斷,主要可能涉及勞務報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如果代言合同要求明星親自參與廣告拍攝或出席線下推廣活動,這部分工作對應的收入通常被認定為勞務報酬所得。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則指明星授權企業(yè)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使用其姓名權、肖像權等特許權利所取得的收入。例如,企業(yè)將明星的形象印制在海報、包裝盒上,即使明星沒有參與后續(xù)活動,只要授權在使用,這部分收入就屬于特許權使用費。很多代言合同是上述兩者的混合,稅務機關會根據合同具體條款來判定收入中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的比例,并分別適用相應的稅法規(guī)定進行征稅。
唐國強強調的“按勞取酬、納稅光榮”,可以從以下幾點理解:明星代言是企業(yè)利用明星效應進行市場營銷的商業(yè)行為,明星通過讓渡自身的形象使用權為企業(yè)產品帶來信任度和吸引力,這本身也是一種有價值的“勞動”,獲得報酬是合理的。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唐國強明確表示“納稅光榮”,并提及依法納稅,這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期望。明星作為高收入群體,其稅務合規(guī)性一直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公開表明依法納稅的態(tài)度是積極正面的。
然而,明星代言并不僅僅關乎收入和納稅,更重要的還有社會責任和法律風險。明星的形象與所代言的產品會深度綁定,如果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務出現問題(如虛假宣傳、質量問題),明星即便不知情,其公眾信譽也會受到嚴重打擊,甚至可能需要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中國廣告協(xié)會發(fā)布的《廣告代言自律倡議書》中倡議廣告代言人應秉持真實客觀公正原則,不做虛假代言和虛假宣傳,并秉承“先體驗、深了解、后代言”的原則。這是對消費者負責,也是對自身聲譽的保護。觀眾信任是明星價值的核心,如果為了報酬而代言了有問題的產品,短期內獲得了收益,但長遠看卻損耗了自身在公眾心中的信譽,無疑是得不償失的。
唐國強說代言廣告是“按勞取酬、納稅光榮”,從通過自身商業(yè)價值獲取報酬和履行依法納稅義務的角度看,是站得住腳的,這種依法納稅的態(tài)度也值得肯定。但作為消費者和觀眾,我們需要明白,明星代言不僅僅是一份“賺錢的工作”,它更意味著一種責任和擔當。我們贊許依法納稅的態(tài)度,同時也更期待明星們能恪守職業(yè)道德,珍惜自己的聲譽,對代言產品負責,對信任他們的消費者負責。對于企業(yè)而言,選擇符合品牌調性、具有正面形象的代言人,并通過合法合規(guī)的方式簽訂和履行合同、代扣代繳稅款,也是企業(yè)社會責任和合規(guī)經營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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