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老太與張老漢同居生活十余年,由于子女原因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劉老太與張老漢多年互相扶持,張老漢病重時其悉心照顧,并在病危通知書家屬欄簽字。張老漢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是15年前和劉老太同居后所買,登記在張老漢個人名下。張老漢走后,其兒子小張要求劉老太搬離此房屋。劉老太表示自己并無居住地方,且此房屋在同居期間購買,是否算共同財產(chǎn)?律師表示,案涉房屋系二人同居期間購買,雖登記在張老漢個人名下,但應(yīng)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chǎn)。
此外,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分給適當遺產(chǎn)。劉老太無其他住處且長期在此房屋居住,對該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權(quán)益,小張無權(quán)要求劉老太搬離。
大學生小天做夢也沒想到,聲稱要為自己買房子的父親不僅沒給他買房,還讓他剛成年就背上了10萬元的債務(wù)。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這起債務(wù)糾紛,對小天是否有還款責任進行了認定
2025-07-06 12:50:29父親稱為兒子買房騙其在白紙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