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城市法院審理認(rèn)為,韓某雪伙同他人,以出賣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綁架兒童,其行為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韓某雪積極參與綁架并搶走嬰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韓某雪伙同他人,持刀入室,采用暴力手段將李得喜砍傷,并將李得喜夫婦及其親屬賈某剛捆綁,封住口、眼后,將李得喜夫婦之子搶走予以出賣,犯罪性質(zhì)惡劣。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公訴機(jī)關(guān)對韓某雪量刑建議偏輕的意見,予以采納。
據(jù)此,2024年10月,鄒城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韓某雪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2024年12月,鄒城市法院對趙玉坡、董某麗一案宣判:趙玉坡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董某麗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審宣判后,韓某雪、趙玉坡、董某麗均提起上訴。之后,濟(jì)寧中院二審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得喜表示,當(dāng)年入室搶走孩子的有多人,目前此案仍有嫌疑人沒有落網(wǎng),他們希望警方繼續(xù)深挖此案,早日將其他在逃的人販子抓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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