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患有產后抑郁,與丈夫郭某相約商談離婚事宜。飯后,二人步行至江邊繼續(xù)討論,郭某因上班先行離開,隨后梁某跳江輕生溺亡。梁某的母親報警稱郭某涉嫌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但公安機關調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梁某的母親和弟弟認為郭某對梁某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遂將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30%的責任并賠償28萬余元。陜西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審判決書,判決郭某向梁某的母親和弟弟賠償3萬元。
梁某的母親和弟弟訴稱,自2021年以來,郭某持續(xù)與梁某爭吵,并揚言離婚。2022年11月17日,郭某與梁某發(fā)生激烈爭吵后,將其帶至漢江邊進行精神打壓,導致梁某情緒崩潰,最終跳江輕生。郭某辯稱自己沒有辱罵梁某,對她的死亡不存在過錯。
法院查明,郭某與梁某于2017年2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兩子。2022年11月17日中午,兩人在沈家?guī)X一家餐館商談離婚事宜,飯后又步行至關廟鎮(zhèn)皂樹村漢江河邊繼續(xù)商談。郭某因上班先行離開,梁某一人走向河邊,走入深水區(qū)溺亡。
2023年2月5日,梁某的母親報案稱郭某涉嫌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經公安局漢濱分局偵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對郭某(不作為)故意殺人案不予立案。另據(jù)調查,郭某曾表示梁某患有產后抑郁,且兩人自2022年10月起分居。
法院認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基于配偶身份負有相互扶助、照顧的法定義務,尤其在一方處于產后抑郁這一特殊身心狀態(tài)時,應進一步延伸至其生命安全的合理注意與救助責任。郭某明知妻子梁某患有產后抑郁,情緒易出現(xiàn)極端波動,且雙方正處于離婚商議這一易引發(fā)情緒激化的階段,郭某應對妻子可能面臨的心理危機及潛在生命風險具備高于一般情形的注意義務。然而,根據(jù)公安機關刑事偵查以及審理查明的事實,郭某雖與妻子因離婚事宜發(fā)生不快,但不能證實他目睹或知曉妻子跳河,未采取阻止跳河、呼喊救援、下水施救等合理且必要的救助措施,其未履行救助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跳河行為系自主選擇,是導致死亡結果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盡管如此,郭某在夫妻感情出現(xiàn)問題時,明知妻子患有產后抑郁,卻仍然采取離家出走冷暴力方式處置問題,存在不妥。郭某作為配偶,對妻子的心理狀態(tài)及行為風險具有更強的預判能力,其未及時干預將妻子帶離河邊的行為,客觀上也錯失了避免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可能。綜合事件發(fā)生的起因、經過以及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由郭某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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