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林翰對陳某的虐待行為導致了陳某最終不堪忍受,服藥自殺身亡。法院認定牟林翰的行為與陳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以虐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2018年8月,牟林翰與陳某確立戀愛關系,并在北京某學生公寓及雙方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不滿陳某過去的性經(jīng)歷,頻繁追問并發(fā)生爭吵,長期辱罵陳某,并提出讓陳某通過人工流產(chǎn)等方式換取心理平衡等過激要求。同年6月13日,陳某因爭吵割腕自殘;8月30日吞食藥物后被醫(yī)院下發(fā)病危通知;10月9日再次爭吵后,陳某獨自外出入住賓館并網(wǎng)購藥品自殺,最終于2020年4月11日救治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牟林翰與陳某形成了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牟林翰對陳某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xù)性的辱罵行為,達到了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是導致陳某精神狀態(tài)惡化并最終自殺的關鍵因素。因此,牟林翰的行為構成虐待罪,且與陳某的死亡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最高法表示,在婚前同居關系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受害方往往因為“家丑不可外揚”而隱忍,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案中,牟林翰與陳某之間的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林翰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虐待行為。在2019年1月至9月間,牟林翰對陳某進行長時間的精神折磨,導致陳某承受巨大心理壓力,最終走向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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