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鶴城區(qū)人民法院就禹子英等人挪用資金、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刑事案件作出刑事判決:禹子英犯挪用資金罪,判處九年,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三年六個月,合并執(zhí)行十一年。此外,責令禹子英將挪用的2.2億元資金退賠給舞水路支行。與禹子英案一同宣判的還有該行兩名信貸員,因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均被判處10個月,緩刑1年。該判決已生效。
為了要回自己的存款,案發(fā)后,包括李水明在內,被挪用資金儲戶陸續(xù)將舞水路支行訴上法庭。截至2025年11月,部分儲戶的本金均已判賠并執(zhí)行,在類案判決書中,法院認定禹子英的行為屬職務行為。生效判決顯示,彭某某、周某某、盛某某均系禹子英開展資金拆借業(yè)務的出資方,法院認為農商行舞水支行在工作人員、營業(yè)場所管理以及存取款業(yè)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嚴重過錯,判決懷化農商行有義務支付三人存款本金10萬元至60萬元不等,其中兩案同時判決支付利息。另,在尹某某一案中,湖南省高院裁定,禹子英的借款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尹某某與懷化農商行已形成事實上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據司法鑒定中心計算,李水明與禹子英的資金往來分為兩部分:2007年至2012年底,他使用禹子英提供的銀行資金;2013年至案發(fā),禹子英拆借使用他的存款,共計挪用5700萬元,扣除后尚有3755萬元未退還(不包括利息),在所有債權人中金額最高。
2020年6月,一審法院判令舞水路支行返還李水明5000余萬元。后雙方上訴,2021年3月湖南省高院裁定發(fā)回重審。也是2021年3月,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將李水明刑事拘留,后批準逮捕。警方認為,李水明與禹子英有挪用資金的共同故意,涉嫌挪用資金罪,將案件移送檢方審查起訴。
由于卷進刑案,李水明起訴舞水路支行的民事訴訟就此被擱置。9個月后,懷化中院以李水明被刑事立案偵查,案件不屬于經濟糾紛為由,駁回了李水明要求舞水路支行還款的起訴。被捕后,李水明被羈押了近10個月。2022年1月,他被取保候審。李水明回憶,2022年5月7日,他在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一辦公室內,在預先打印好的《承諾函》上簽字,承諾自己和禹子英之間是個人借款,與舞水路支行無關,并承諾放棄通過訴訟等形式向舞水路支行主張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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