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出生的女生畢某大學畢業(yè)后計劃備考公務員及教師崗位,利用空閑時間入職了王某經營的一家企業(yè)。畢某在該企業(yè)任職期間,在國外網站發(fā)布涉毒品氯胺酮(即“K粉”)廣告600余條,共計販賣氯胺酮40.25公斤。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以畢某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
據(jù)一審判決書,公訴機關指控稱,2021年12月至2023年5月,畢某在王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工作期間,在國外網站發(fā)布大量涉毒品氯胺酮廣告,并在廣告中留有自己使用的國外聊天軟件聯(lián)系方式,便于國外買家與自己聯(lián)系、繞開國家監(jiān)管。畢某先后向巴西、柬埔寨等買家出貨,其中部分未發(fā)貨,共計販賣氯胺酮40.25公斤。畢某所在公司的經營者以虛擬幣收款,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幣共167萬余元。
畢某的辯護人表示,畢某大學畢業(yè)后,計劃備考公務員及教師崗位,為充分利用空閑時間才來到該公司。畢某純粹履行公司賦予的業(yè)務洽談職責,客戶所支付的費用并不流經被告人之手,而是直接交付至公司指定的賬戶,畢某對于款項的收取及流向并無任何實際控制或經手權限。在銷售過程中,所售貨品也不經畢某之手,且公司明確所銷售的產品是合法替代產品,而非違禁產品,所以畢某有理由相信其所售賣的是合法產品,而非毒品。
畢某稱,自己在這家公司工作期間,底薪是3000塊錢,提成是0.03%,算上工資和提成,一共領了大概12萬元。
一審法院綜合評判認為,公司在安排向外發(fā)貨時,都要用化妝品、干燥劑、顏料等品名發(fā)貨,畢某系本科畢業(yè),具備正常人的判斷能力,其明知對外銷售的產品不具有正當用途。根據(jù)畢某實施毒品犯罪的方式、過程,結合其年齡、文化程度、生活狀況、職業(yè)背景與共同犯罪人之間的關系等情況,能夠認定畢某對銷售的產品明知是毒品。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認為,畢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guī)定,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販賣至國外,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畢某系某辛公司的員工,參與走私、販賣毒品,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畢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畢某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寬處罰。本案涉案毒品含量較低,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最終,一審法院以畢某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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