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繳清公告所列稅款、滯納金或因登記信息變更導致公告內容變化時,公告機關次月更新相關內容。納稅人認為公告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不符或公告程序違法的,可書面提出異議,公告機關收到異議后5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反饋結果。異議成立的,公告機關應及時更正公告內容。
公告機關不得超出本辦法規(guī)定范圍公告納稅人欠稅情況,并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稅務機關應加強欠稅管理,除公告外還應依法催繳并加收滯納金,直至實施強制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欠稅公告代替法定措施干擾清繳欠稅。公告機關應指定部門負責欠稅公告工作,并明確相關責任。
公告機關應公告而不公告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上級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理處分。與欠稅公告相關的資料應列為稅收征管資料檔案妥善保存。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的欠稅公告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此次修改旨在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執(zhí)法,發(fā)揮欠稅公告作用,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增加公告前推送納稅人確認及異議處理流程,調整公告范圍,統(tǒng)一公告機關、頻次和渠道,規(guī)范公告內容,優(yōu)化不公告范圍,建立及時更新機制,并增加了欠稅公告與納稅繳費信用聯(lián)動管理等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