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于2019年9月入職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擔任警務輔助人員。雙方每年簽訂用工協(xié)議,直至2025年6月劉某被要求離職。劉某稱,單位自2019年9月至2023年12月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也未給予現(xiàn)金補助。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單位在2025年6月以劉某身上有文身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劉某表示,自己入職前已有文身。
劉某提起訴訟,希望確認與被告之間自2019年9月至2025年6月的勞動關系,并要求被告補繳五險一金及各類經濟補償近6萬元。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辯稱,劉某與其簽訂的固定期限用工協(xié)議從2019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止,之后劉某與農安縣公安局在2024年1月1日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即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因此,劉某與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的原合同已終止,而農安縣公安局因劉某違反“文身,不合格”的規(guī)定將其辭退,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只是代為通知。劉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已超出訴訟時效。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農安縣公安局和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存在隸屬關系,但它們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劉某與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的勞動關系存續(xù)時間為2019年9月4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雙方終止了勞動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劉某對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提起仲裁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一年,因此農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提出抗辯,法院予以采納并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近日,河北承德一輛警車涉嫌私用事件引發(fā)輿論關注。12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發(fā)布通報稱,涉事輔警違反公務用車和警車管理相關規(guī)定,已解除勞動關系
2025-12-19 10:10:1112月29日輔警可駕駛警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