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成都27歲女子家門口被殺害案”一審宣判,行兇者梁某瀅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被害女子母親不認可該判決,并將申請抗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瀅在成都市郫都區(qū)某小區(qū)居住期間,經(jīng)常無故與家人吵鬧、摔打物品、對同小區(qū)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住戶曾因此與其發(fā)生爭執(zhí)并報警,民警要求其家人嚴格管理。2024年6月9日,梁某瀅再次在上述小區(qū)對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在敲擊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門時,王某雅通過“貓眼”看到梁某瀅在其家門口吐痰,遂通過其母聯(lián)系小區(qū)保安到場處理。
小區(qū)保安到場勸離時,王某雅打開房門質問梁某瀅,二人隨即發(fā)生爭吵并在進門處抓扯、打斗。其間,梁某瀅使用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刺、切劃王某雅左胸部、頭面部等處,王某雅拿起門廳鞋柜上一中空擺件擊打梁某瀅頭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未果。打斗中,王某雅受傷倒地,保安撥打電話報警,王某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鑒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擊左胸部導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瀅右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梁某瀅患有精神分裂癥,對其2024年6月9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瀅無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門滋擾,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寧權。后梁某瀅與王某雅發(fā)生沖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梁某瀅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其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經(jīng)鑒定,梁某瀅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根據(jù)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宣判后,被害人的母親王女士走出法庭,情緒非常激動。她表示,不認可該判決,將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12月27日,成都女子家門口遇害案有了新進展。在一審判處被告人梁某瀅死緩后,被害人王某雅的母親王女士向當?shù)貦z察院提交了抗訴申請,但被駁回。王女士表示將繼續(xù)通過其他途徑申訴
2025-12-28 10:11:36家門口遇害女子母親申請抗訴被駁回12月20日下午,成都市郫都區(qū)27歲女子王紫雅在家門口被殺害案宣判。被告人梁某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25-12-22 09:48:09成都27歲女子家中遇害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