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經(jīng)常曠工”被解聘后續(xù) 二審改判工資支付額!徐女士在公司工作了32個月后被解聘,原因是她經(jīng)常無故曠工,違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她申請勞動仲裁后,裁決公司需支付其工資78340元及經(jīng)濟補償金15000元。公司對此不服并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無需向徐女士支付這些款項。
江蘇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在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徐女士拖欠工資及經(jīng)濟補償金共93340元后,二審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公司僅需向徐女士支付工資18340元。二審審查發(fā)現(xiàn),在809個工作日中,徐女士有571天應當被認定為曠工。
徐女士41歲,家住鹽城市。她于2021年12月1日入職江蘇某公司,擔任辦公室文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月基本工資為3000元(2024年合同增至3500元),其中績效部分年底發(fā)放。徐女士在公司上班共32個月,公司共支付其工資83660元。2024年9月5日,公司以徐女士經(jīng)常無故曠工為由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徐女士對解聘決定不服,申請了勞動仲裁。2024年10月30日,鹽城市鹽都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公司一次性向徐女士支付93340元,其中包括工資78340元和經(jīng)濟補償金15000元。公司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根據(jù)徐女士入職后的第一個月公司發(fā)放的5000元,認定其月工資標準為5000元。因此,公司應支付徐女士剩余工資78340元。公司通過考勤記錄分析,認為徐女士自2022年12月至2024年8月期間遲到、早退,累計曠工185天,并以其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單方通知解除與徐女士的勞動合同。但法院認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在發(fā)出書面解除合同通知前給予了勞動者申辯機會,也未證明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因此,公司解除與徐女士的勞動合同違法,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然而,二審法院查明,公司與徐女士簽訂的聘用合同約定了考勤制度。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員工上下班一律親自打卡,遲到或早退超過一定時間將被視為曠工。經(jīng)審查,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間,徐女士上下午均打卡的為238天,僅有上午或下午打卡記錄的為371天,沒有打卡記錄的為200天,總計571天應被認定為曠工。徐女士稱自己一個月中有30%的時間出外勤,但法院認為她的不正常打卡情況遠超其認可的范圍,且無法提供合理解釋或證據(jù)。因此,法院認為徐女士持續(xù)、常態(tài)化地不正常打卡考勤,已超出用人單位進行正常管理能夠容忍的合理限度,公司以此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不屬于違法解除,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鑒于公司自愿補足相應工資,法院確認這一決定。最終,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向徐女士支付工資18340元,無需支付工資差額60000元及經(jīng)濟補償金15000元,駁回徐女士的其他請求。女子因“經(jīng)常曠工”被解聘后續(xù) 二審改判工資支付額!
1月13日,西安市高陵區(qū)教育局通過其官方賬號“高陵昭慧好教育”發(fā)布公告,一名小學職工因連續(xù)曠工超過15天被解聘
2026-01-14 14:23:25一教師連續(xù)曠工被解聘湖南省岳陽汨羅市弼時鎮(zhèn)人民政府于12月24日發(fā)布了解聘公告,針對無故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的人員
2025-12-25 18:03:22湖南一地9人在編不在崗被解聘12月24日,湖南岳陽汨羅市弼時鎮(zhèn)人民政府發(fā)布了一則關于對無故曠工人員解聘的公告
2025-12-26 10:26:499名在編人員被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