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超7億未還 鄭建華獲死緩 數(shù)罪并罰!2026年1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鄭建華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被告人鄭建華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間,鄭建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6億余元。2007年至2008年期間,他伙同他人侵吞單位公款215萬元。2018年上半年,鄭建華挪用公款借貸給他人使用,至案發(fā)時仍有7億余元未歸還。此外,2015年至2021年間,鄭建華為營造個人政績與謀取私利,違反規(guī)定濫用職權,導致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鄭建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鑒于其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判處死刑。同時,他的貪污數(shù)額巨大,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且大部分未退還,濫用職權也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紤]到鄭建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受賄系未遂,且受賄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等因素,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1月13日對原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鄭建華的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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