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市某駕校校長楊某糾集該校副校長、考場管理員等人,利用針孔式微型攝像頭、信號發(fā)射器、接收器、嵌耳式微型耳機、振動器(手機)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軟件等作弊器材,在某某駕校和漯河市駕駛人考試基地組織了5677名學員實施機動車駕駛證各科目考試的作弊行為,從中非法獲利,逐漸形成以楊某為首,以上人員為骨干成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作弊犯罪團伙。
2026年1月24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揭示了這個犯罪團伙令人震驚的細節(jié):楊某組織共計5677名學員實施機動車駕駛證各科目考試的作弊行為,獲利256萬元。一審期間,楊某退出部分贓款150萬元,2025年8月,許昌市襄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禁止楊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從事駕校相關業(yè)務。
之后,楊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并在二審期間主動退出剩余全部贓款106萬元。2025年12月,許昌市中院二審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四年,禁止楊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從事駕校相關業(yè)務。
一審判決認定,自2017年以來,楊某擔任漯河市某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校長,開始主持駕校的全面工作。2018年開始,楊某糾集該校副校長丁某、李某、考場管理員梁某、劉某、“槍手”張某等人分工合作,利用各種作弊器材,組織學員進行機動車駕駛證各科目考試的作弊行為,從中非法獲利。期間,楊某通過他人的居間介紹或直接招收,收取每名學員高額的“大包”費用,扣除提成后余款轉賬給駕校,組織考生多次、跨省通過機動車駕駛證各科目考試,從中非法獲利。其中,利用作弊手段通過科目一以上考試或拿證的學員有1564名,作弊參加科目一考試未通過的學員有80名,報名或受理后未參加作弊考試、未查詢到考試成績的學員有195名。案發(fā)后,楊某將部分贓款150萬元主動退出。
2019年1月至2023年8月案發(fā),曹某伙同他人居間介紹或直接招收,先后收取多位學員高額的“大包”費用,扣除部分費用后,余款轉賬或現(xiàn)金給付給李某。曹某等人負責運送作弊學員,最終在李某等人的組織下利用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軟件或通過佩戴耳機語音指揮等作弊手段使得87名學員通過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以上考試或拿證,18名學員經(jīng)查詢無考試信息或未參加科目一考試,曹某從中非法獲利累計10萬元。案發(fā)后,曹某將部分贓款3萬元主動退出。
另查明,2024年1月26日,楊某主動到襄城縣公安局投案自首。2024年5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峰等人經(jīng)楊某勸投后主動到襄城縣公安局投案自首。2024年8月5日,同案人賈某經(jīng)曹某勸投后主動到襄城縣公安局投案自首;2023年12月7日,襄城縣公安局在曹某的配合、指認下找到一名涉案人員的住處并將其抓獲到案。庭審中,楊某自認其違法所得共計25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曹某伙同他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他人作弊,情節(jié)嚴重,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楊某、曹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楊某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集團,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楊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屬自首,且當庭自愿認罪。曹某有立功、坦白等情節(jié),認罪認罰等,一審判決楊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曹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禁止楊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從事駕校相關業(yè)務;禁止曹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與駕校相關業(yè)務。
扣押在案的楊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50萬元、曹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楊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06萬元、曹某違法所得人民幣4.9萬元等。
一審判決后,楊某提出上訴,二審庭審中,楊某撤回原上訴意見,愿意認罪認罰。二審期間,楊某主動退出剩余全部贓款106萬元。二審法院認為,鑒于二審期間楊某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剩余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可在一審判決基礎上再從輕處罰。最終判決楊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曹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禁止楊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從事駕校相關業(yè)務;禁止曹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與駕校相關業(yè)務。
河南漯河市某駕校校長楊某糾集該校副校長、考場管理員等人,利用針孔式微型攝像頭、信號發(fā)射器、接收器、嵌耳式微型耳機、振動器(手機)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軟件等作弊器材
2026-01-24 20:36:33駕校校長組織5677人考駕照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