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陸克華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陸克華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4年間,陸克華利用擔任原建設部房地產業(yè)司市場管理處處長、住宅產業(yè)化促進中心主任,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司長、副部長,重慶市政府副市長,重慶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重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評審、資質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9億余元。
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陸克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法庭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
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陸克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陸克華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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