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韓某承認騷擾和公廁寫手機號的行為,但否認在社交軟件傳播。其辯護人辯稱,韓某行為僅屬一般違法,不構成犯罪,且韓女士的抑郁癥與韓某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一審認為,韓某在公廁寫手機號配污言穢語,未標注韓女士姓名,不具備“公然侮辱”的要件,不構成侮辱罪;但該行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導致韓女士抑郁發(fā)作、有自殺傾向,已達“情節(jié)嚴重”,構成誹謗罪。結合韓某坦白、自愿賠償等情節(ji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其5546.25元的實際經濟損失(診斷費+鑒定費),其余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或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未予支持。
對于這一判決,韓女士難以接受。她表示,韓某的行為已構成人格侮辱,且賠償金額遠不足以彌補自己的身心傷害,雙方也未達成任何調解諒解,因此決定提起上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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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2:02:54男童被當腦癱治7年媽媽絕望抑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