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于3月9日(星期四)10:45在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舉行記者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副主任許安標,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就“民法總則草案與人大立法工作”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法制日報記者:
制定民法總則的思路是什么,草案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
張榮順:
謝謝你的問題。各位朋友,早上好。昨天下午張德江委員長作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李建國副委員長、王晨副委員長兼秘書長就提請這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還有一個決定、兩個產生辦法草案作了說明。我今天很高興和我的同事一起到這里來跟大家進行交流,回答大家的問題。
就你剛才提出的這個問題,提交這次大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就像我們寫文章,這是這篇文章的第一段。它的主要內容就是規(guī)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guī)則。現在的民法總則草案在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在現行民法通則基礎上,總結30多年民事立法及其實踐經驗,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意見,深入研究民事活動的新情況、新問題,經過充分論證后起草出來的。
這里你問到有哪些亮點和創(chuàng)新,我們更愿意講確實有一些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其中最重要的有幾個方面:第一,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怎么來確定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哪些行為有效,哪些行為無效?實際上,背后都涉及到一個社會價值觀的問題。草案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民法總則的立法宗旨加以明確規(guī)定,而且把這個核心價值觀全面地融入了所有的條文之中。這當中有一些規(guī)定可能大家看起來是比較直觀的,比如草案規(guī)定的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原則等等。有一些規(guī)定可能不那么直觀,比如草案規(guī)定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強調家庭的監(jiān)護責任,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的行為,對作假、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等行為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的規(guī)定,背后同樣貫穿著核心價值觀。第二,加強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民法的核心就是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草案的所有規(guī)定都是圍繞著保障民事權利展開的。其中第五章設專章規(guī)定民事權利的種類、權利的取得和行使,強調財產權平等保護、民事權利不得濫用等等。這一章的規(guī)定大家現在看起來比較抽象一點,實際上這一章的規(guī)定是要通過將來的民法典各分編和民事特別法加以全面落實。此外,草案還針對民事權利保護中的一些薄弱環(huán)節(jié)做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比如新增加了對胎兒利益保護的規(guī)定,構建了以家庭監(jiān)護為基礎、社會監(jiān)護為補充、國家監(jiān)護為兜底的監(jiān)護制度。這套監(jiān)護制度主要的構建目的就是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草案里還延長了訴訟時效,把原來的兩年延長到三年,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長大以后提供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第三個方面的發(fā)展,是擴大了民事主體的范圍。草案規(guī)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三類民事主體。第一類民事主體原來在民法通則里是“公民(自然人)”,這次就直接規(guī)定為“自然人”,而不是以公民作為界定的標準。第二類是第一次把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類。第三類,非法人組織,第一次確立了符合條件的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實際上對于我們整個國家民法中的民事主體內容做了很多擴展,使很多新出現的社會組織、經濟實體獲得了民事主體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