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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交管局長被強執(zhí) 沒收千萬案款拍賣數(shù)百物品(2)

2016-12-05 03:51:51    北京青年報  參與評論()人

受賄官員沒收財產物品常需拍賣折現(xiàn)

在近些年公布的一些官員受賄案中,最常見的便是收現(xiàn)金,比如,2014年10月辦案人員便在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一處房子里搜出2億多現(xiàn)金。

此外,官員受賄還會收受房產、金條、汽車、手表、玉石、字畫、文物等物品。在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fā)科一案中,倪發(fā)科先后49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字畫、玉石、現(xiàn)金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00余萬元,庭審的時候展示了大量他收取的玉石。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jù)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洪道德表示,現(xiàn)金一般都會上繳國庫,但像股份、汽車、房產、字畫、玉石等物品,則往往需要進行拍賣,“這些東西沒法直接上繳國庫,需要變現(xiàn)后再上繳。”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梅表示,像字畫、黃金、玉石這類物品,在拍賣以前往往還需要鑒定,除了鑒定真?zhèn)危矊ξ锲返膬r格做一個預估。

強制執(zhí)行為落實判決

對受賄官員財產的強制執(zhí)行,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梅認為,其實這些官員的執(zhí)行書跟普通案件中的執(zhí)行書并沒有什么區(qū)別。這種強制執(zhí)行主要涉及的是對財產的處置,財產跟人身自由不一樣,像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這樣的判刑,判決生效后犯人就被送到監(jiān)獄里服刑去了,但因為財產跟人是分開的,判決書只是有個判決結果,要落實判決就需要進行執(zhí)行,比如對劃撥存款、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理等。

按照刑法規(guī)定,對于涉及財產犯罪的被告人,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既可沒收犯罪分子的個人部分財產,也可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時,往往會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杰認為,對受賄官員的強制執(zhí)行,只不過是按照判決書進行的一個執(zhí)行程序,主要是為了落實判決,不讓判決成為一紙空文,除了對受賄者判處刑罰,也對他們的涉案財產進行強制執(zhí)行,這也可以看出國家對職務犯罪的懲處力度在不斷調整加大。

關鍵詞:局長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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