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改制的官員在法庭證言中提及,琥珀啤酒廠管理層7人成立眾邦公司,持股改制后企業(yè)10%,受益人是董金河等7人,縣里從中沒有受益。
司法材料顯示,此案源于原琥珀啤酒廠職工的舉報。2017年1月,山東省濱州市鄒平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琥珀啤酒7名高管利用職務之便,為華潤雪花謀取利益,收受華潤雪花賄賂,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最高一人為20年,其余6人均超過10年。判決后,7人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目前,該案件進入二審階段。
華潤雪花曾強調此舉為慣例
至于華潤雪花在此事件中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判決中并未提及。
據(jù)了解,在案件調查中,華潤雪花啤酒曾強調,這樣的安排是一種慣例。據(jù)報道,華潤雪花參與改制談判及回購的一名負責人在法庭證言中稱,華潤雪花有一個慣例,給予新收購的企業(yè)10%-20%股份,因為有當?shù)氐娜嗽?,關系好協(xié)調,業(yè)務上也熟悉。琥珀啤酒廠管理層提出參股,華潤雪花也有這方面的先例,但不希望他們長期持股,一般是在2-3年后就收購回來。
3月18日,在回應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華潤雪花啤酒方面強調:“華潤雪花在內地的經(jīng)營活動,包括投資并購活動,一貫秉持依法合規(guī),堅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事?!?/p>
對此,中國品牌研究院食品飲料行業(yè)研究員朱丹蓬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我國從原來的千余家啤酒廠,整合到目前的十余家主要啤酒企業(yè),期間并購交易一直在進行。華潤啤酒所涉的“行賄門”,在行業(yè)內看來,并不是一件“很特別的事”,其中所涉交易被行業(yè)視作“企業(yè)交易條款中的潛規(guī)則”,是“中國特色的行規(guī)”,“可能不合法,但合情合理”。
朱丹蓬認為,此案對華潤啤酒的品牌和銷量不會有很大影響,但作為上市公司,此事將會給華潤啤酒帶來一些連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