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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旺角暴亂案開庭:楊家倫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成立(3)

2017-04-03 17:00:03  央視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陳自辯時否認擲樽,指警方抓錯人,又稱因害怕被警員撲跌在地受傷,故竭力保持平衡,而非反抗拘捕。其大律師提出3項點理據(jù)妄圖推翻定罪,首先是質(zhì)疑涉事警察的作供不足采信,因該警察連與哪位同袍清理雜物也記錯、擲水樽者有否戴眼鏡也沒留意;其次,原審裁判官判決時指陳作供不誠實可靠,大律師認為此言與案例所定原則相悖;最后,原審曾指陳被捉后并無指出警察拉錯人,這有違常理,并以此作出不利陳的推論,但大律師指這侵犯了陳的緘默權。

法官反駁指出,大律師指警員證供不清楚的部分其實只屬旁枝末節(jié),重點是警員證供指出,他們由目擊陳擲樽至將陳捉住,視線一直沒離開過陳,故此,有否認錯外貌并非關鍵;此外,原審裁判官宣判時,已反覆強調(diào)舉證責任在控方,故原審無錯用法律原則;最后,雖然控方同意原審有錯誤地侵犯陳的緘默權,但法官閱覽證供和原審分析后,認為這個錯誤對結果無影響,原審即使無犯錯,亦一定會裁定陳罪成。法官因此維持定罪裁決。

至于9個月的刑期,法官認為陳佩戴口罩及手套到場,顯示陳是有預謀參與沖突及并非一時沖動。而且陳是在無被挑釁下向警擲樽,被警告后仍再擲第2次。在此情況下,9個月監(jiān)禁雖不屬輕判,但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性犯錯,因而維持原判不變。

據(jù)海外網(wǎng)了解,2016年2月8日晚10時許,位于香港九龍區(qū)旺角山東街和砵蘭街交界地帶,一些小販涉嫌非法經(jīng)營,與到場執(zhí)法的特區(qū)政府食環(huán)署職員發(fā)生沖突。大批所謂“本土派”人士到現(xiàn)場滋事,并沖擊在現(xiàn)場調(diào)停的警員。2016年2月9日凌晨,香港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發(fā)生警民沖突,警方一度展示紅旗、施放胡椒噴霧,控制場面,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雜物。截至2016年2月9日上午,警方陸續(xù)驅(qū)散示威人群,方才控制局勢。

香港旺角暴亂罪成 3名暴亂分子最高可被判監(jiān)禁10年 犯罪行為曾引發(fā)香港社會強烈譴責

香港旺角暴亂罪成最高可被判監(jiān)禁10年

香港區(qū)域法院3月16日裁定香港3名參與旺角暴亂分子暴動罪名成立。這是旺角暴亂后首宗就被控暴動罪開審并且罪成的案件。

3名被告因2016年2月9日在香港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涉嫌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等物件而被控罪。主審法官認為,3名被告親身參與暴動,有投擲雜物,又有進一步的違法行為,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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