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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fā)條例:黨的工作機關一般不設秘書長(2)

2017-04-13 07:33:51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據(jù)新華社報道,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chǎn)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

■釋疑

《條例》適用哪些機關?

包括組織部、宣傳部等黨委下面的具體工作機關

“黨的工作機關包括組織部、宣傳部、黨校、辦公廳等,是黨委下面的具體工作機關?!敝泄仓醒朦h校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希賢介紹,這些機關負責執(zhí)行黨委做出的決策,貫徹決策內容,負責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方面的具體工作。

張希賢認為,《條例》的出臺可以更好地貫徹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提高具體工作部門的工作能力和戰(zhàn)斗力。同時,也可以防止具體工作部門利用職權產(chǎn)生一些腐敗問題,讓工作更加規(guī)范。

《條例》明確,黨的工作機關一般不設秘書長。張希賢認為,這根據(jù)具體工作來定,如果確需設秘書長要由中央同意批準,不可以自己設。

“黨的工作機關的秘書長與黨委比如市委秘書長是不一樣的,《條例》中指的是宣傳部、組織部等機關是否設秘書長?!彼榻B,目前情況看,有些機關有秘書長,有些沒有。文件下來后,一般黨的工作機關不應該設秘書長。

張希賢還指出,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黨組不是同一個級別,條例也不是一個層級。此次出臺的《條例》是黨的具體工作部門如何加強機關黨建,是從二級層面加強黨建的一個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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