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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fā)條例:黨的工作機關一般不設秘書長(4)

2017-04-13 07:33:51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黨的工作機關的設立,應當適應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需要,遵循精簡、統(tǒng)一、效能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

根據(jù)工作需要,黨的工作機關可以與職責相近的國家機關等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仍由黨委主管。

嚴格控制議事協(xié)調機構常設辦事機構的設立。議事協(xié)調機構負責的事項,可以交由現(xiàn)有工作機關牽頭協(xié)調或者建立協(xié)調配合機制解決的,不另設常設辦事機構。

第六條黨中央工作機關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方案,按程序報黨中央審批決定。

地方黨委工作機關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方案,按規(guī)定程序由本級黨委討論決定后,報上級黨委審批。

第七條黨的工作機關的領導機構和決策形式是部(廳、室)務會或者委員會,一般由正職、副職、派駐紀檢組組長或者紀工委書記及其他成員組成。

黨的工作機關的領導職數(shù),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從嚴控制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黨的工作機關正職由上級機構領導成員兼任的,可以設常務副職,協(xié)助其處理日常工作。

黨的工作機關不設正職領導助理,一般不設秘書長。確有必要時,經(jīng)黨中央批準,黨中央職能部門可以設秘書長。

第八條黨的工作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機構。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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