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德媒關注河南女子被撞無人救再遭碾壓: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
參考消息網6月9日報道 德媒稱,又是一起惡性交通事故,又是肇事逃逸,又是過路車輛行人無人伸出援手——河南駐馬店女子被撞事件再次讓“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的問題浮出水面。

據德國之聲電臺網站6月8日報道,河南駐馬店公安局7日發(fā)布通報稱,4月21日,當地一名女子在斑馬線過馬路時被出租車撞飛后,又遭一輛小轎車二次碾壓后死亡。由于經過被監(jiān)控攝像拍下,警方很快找到了兩名肇事司機。
然而更讓人震驚的是,從被撞到二次碾壓的1分鐘內,10余輛途經車輛和約20名經過的行人,無一人上前施救。有關視頻7日被微博用戶發(fā)布后,在社交媒體上引起一片憤慨。
有網友評論稱,這仿佛是佛山“小悅悅事件”的重演。對這兩起類似的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人們注意的焦點是路人和旁觀司機的冷漠,并由此引起對“見死不救是不是犯法?”的討論。
是道德還是法律義務?
報道稱,中國《刑法》中并沒有與“見死不救”相應的罪名。涉及“不履行救助義務”,法律只規(guī)定了特定身份與特定職務的人,在別人危難的情況下有救助義務。例如警察、檢察人員、醫(yī)務人員,根據其職業(yè)法規(guī)有救死扶傷的義務。
從2001年以來,法律界對見死不救的行為是訴諸法律,還是歸于道德整合的討論一直很激烈。
反對者認為見死不救是一個道德問題,不屬于法律強制管轄的范疇。而且這一犯罪的界限確定起來難度較大,如果打擊面過寬或過窄,既達不到法律的社會效益,又不利于司法實踐。另外,根據現有法律懲罰見死不救行為也是有可能的。
例如某些見死不救行為可被定為“不作為犯罪”,即有救助義務并且能夠實施救助而未實施。但“救助義務”并非針對所有人,根據刑法,只有某些特定的“先行行為”引起附隨義務,比如成年人帶著鄰居家的小孩去游泳,該成年人就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此外對家庭成員也負有救助義務,“媽媽和女友同時落水,你先救誰?”對于這個經典難題,網絡上流傳的一種說法是,如果根據上述法律界定,那么你這個倒霉男友只能先救老媽,因為你對母親有救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