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個法治社會,中央的管治除了直接訴諸特區(qū)政府,還可通過兩種基本的法律手段實現(xiàn):人大釋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香港的法律架構是這樣的:香港基本法根據(jù)憲法制定,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的憲制基礎。香港的任何法律在理解與適用上都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jù),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而基本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手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所作出的解釋具有最終性,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須得到一體遵循。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jù)基本法作出的有關決定,在特別行政區(qū)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不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釋法的運用十分慎重,迄今為止對基本法僅作出過5次解釋,對涉及香港長期繁榮穩(wěn)定的重大問題作出過4次決定,每一次都有效發(fā)揮了定紛止爭、釋疑解惑的作用。比如去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做出解釋,讓香港候任議員宣誓辱華言行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
這次,張德江在講話中再次對“港獨”亮劍,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應當切實履行基本法關于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性責任,堅決遏制任何危害國家統(tǒng)一的行為和活動,真正擔負起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fā)展利益的責任,維護特別行政區(qū)的長治久安?!?/p>
這段話意在催促香港盡快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因為該法條規(guī)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lián)系。澳門早于2009年完成了23條立法,香港卻拖延至今。正是因為沒有23條的威懾,一些“港獨”分子和部分極端反對派才敢肆意妄為。
有人說,中央前20年除了給香港大力支持外,在管治方面更傾向于“無為而治”。實際上,老莊的“無為而治”,指的是在環(huán)境、規(guī)則、人心、各種主客觀條件全部理順的情況下,達成高效平穩(wěn)的自運行狀態(tài)。但“無為而治”絕不是不要規(guī)矩,更不是縱容香港某些人打著自治的旗號反中央。
香港下一個20年怎么走?中央在香港回歸20周年前夕定下的這個行為框架,值得香港好好琢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