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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案怎么追償?高空拋物如何定責?解釋來了(5)

實踐中,高空拋物事件發(fā)生后,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也不少見,這時為了保證受害人得到救濟,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yè)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二者之間如何劃分責任、誰先承擔責任呢?此前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此次司法解釋也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規(guī)定: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據(jù)介紹:前提是已經(jīng)在窮盡各種調查手段,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才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來承擔補償責任,這是一個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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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梁云嬌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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