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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敬龍確屬“罪該處死”嗎?最高法回應(2)

2016-11-15 10:00:09  新華通訊社    參與評論()人

賈敬龍因對已簽訂拆遷協(xié)議的舊房被合理拆遷不滿,在事過近兩年后,蓄意報復,當眾用射釘槍將被害人殺害,犯罪情節(jié)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具體來說:

預謀報復,主觀惡性極深。本案與突發(fā)性激情犯罪,即一般民間糾紛導致矛盾激化、在情緒沖動、一時失控下引發(fā)的突發(fā)案件不同,賈敬龍對以往因房屋拆遷產生的矛盾記恨在心,蓄意報復殺害被害人何建華。為實施殺人,賈敬龍做了近兩年的準備,精心策劃殺人活動,包括準備殺人兇器,選擇殺人的時間、地點,直至實施殺人犯罪,反映出具有極深的主觀惡性。

持槍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涉槍犯罪歷來是我國打擊的重點犯罪。為實現(xiàn)故意殺人,賈敬龍事先購買了三把射釘槍、一把仿真手槍以及射釘彈藥等并進行改裝試驗。經他改裝后的射釘槍裝彈后可隨意發(fā)射,且威力大,射出的鋼釘能打透五合板,足以達到其所追求的殺人目的。

賈敬龍作案時攜帶三把裝好彈藥的射釘槍,以及一把具有殺傷力經鑒定屬槍支的仿真手槍,在被害人何建華身后持射釘槍對其頭部射擊,射釘貫穿被害人頭部后,存留在被害人右面部,致被害人顱腦損傷死亡。

殺人后持槍抗拒群眾抓捕,人身危險性極大。賈敬龍殺人后駕車逃跑,村民試圖攔截,賈敬龍拒不停車并開車向村民沖撞。賈敬龍所駕車輛被村民駕車攔截、撞停后,不僅拒捕,而且下車持槍恐嚇追趕的村民,并開槍射擊。其對村民開槍拒捕的行為反映出對社會極大的人身危險性。

刻意選擇在春節(jié)作案,犯罪情節(jié)和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春節(jié)是我們中國人最重視、最重要的傳統(tǒng)節(jié)日,而賈敬龍卻有意選擇農歷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歡聚一堂、互相團拜、自排節(jié)目演出的歡樂喜慶時刻,當著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開槍殺人,引起村民極大的恐慌和憤慨,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案件一審時,北高營村數(shù)百名村民向法院聯(lián)名請愿,強烈要求法院主持正義,依法嚴懲賈敬龍。

問:賈敬龍作案后是否具有投案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

答: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自動投案一般應是犯罪人主動向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等辦案機關投案。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犯罪后主動報案沒有逃離現(xiàn)場,或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抓捕時沒有拒捕行為且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等情形的,也可視為自動投案。

本案中,賈敬龍在作案當日,實施作案前的凌晨2點多,在其手機上編寫一條反映其作案殺人的短信存在草稿箱中,其中雖有“狂野在報仇 何建華的自首之路”一句內容,但其在作案前至案發(fā)后,始終未向外界發(fā)送該短信。其前女友呂某某證明賈敬龍在作案后逃跑途中給其打電話,只是講把何建華殺了,說完就掛斷電話,并無要投案自首的表示。賈敬龍?zhí)优鼙蝗罕婑{車撞停后不僅沒有表示要去自首,反而威脅前來抓捕的群眾“再過來就打死你們”,并向群眾開了一槍,直至被群眾制服、公安機關將其抓獲歸案,賈敬龍也沒有任何投案自首的表示。故賈敬龍的行為依法不構成自首,不具有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

問:本案中,被害人何建華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存在重大過錯?

答:本案因拆遷引發(fā),賈敬龍所在村實施的舊村改造方案系于2009年11月28日經村民自治組織、村民代表大會開會討論,表決一致通過,2010年6月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拆遷工作由村委會統(tǒng)一規(guī)劃、按同一標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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