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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模式需改變 管理與保護并重

2018-04-18 07:45:48    央廣網  參與評論()人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模式需改變

在當今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既不再是隱私權的客體,也不是人格權衍生出的財產權的組成部分,而成為國家、數據企業(yè)和個人共享的寶貴數據資源。因此,關于個人信息的立法不應再狹隘地局限于個人利益或私權保護,應側重規(guī)范信息資產合理開發(fā)中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應更好地發(fā)揮個人信息在促進個人全面發(fā)展和推動社會進步中的公共產品作用。

單個主體的個人信息,經過信息技術、社會交往方式的型塑,已經成為一種團體或整體概念上的信息資產,應被當作共有財產或公共產品來對待。當然,其上附著的信息來源的個性化特征應當受到必要保護,例如,可以向數據企業(yè)或信息加工者課以相應的保密、忠實義務等。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利用觀念、方式和規(guī)模都發(fā)生了巨大變化。在此情況下,如何落實《民法總則》第111條所作“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規(guī)定?對個人信息作過于私有化理解的立法模式是否充分、完整、體系化地反映了個人信息在當代社會的應用場景變化,以及由此引致的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重構呢?這些問題非常值得深入思考。

個人:從信息主體到信息客體

個人信息作為傳統法律上人格權的客體,一直處于靜態(tài)而穩(wěn)定的法律關系之中。然而,近十年來,進入大數據時代以來,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制度在全球范圍內正經歷著一場重大變革。

這一變革的根本原因是:隨著社交時代的到來,數據量的激增、云計算的普遍運用、物聯網雛形逐漸顯現等,數據資產在政治、經濟活動和社會結構中的核心地位愈發(fā)凸顯。在此情況下,雖然各國法律制度和法治實踐仍然強調,以隱私權或信息自決權強化對個人信息的私法保護,但是,個人信息保護革新措施的不斷涌現,使得這一特別法領域呈現出顯著的國際化、自律化、公法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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