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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發(fā)布十八種“嚴重污染環(huán)境”量刑標準

2018-06-04 21:21:05    央廣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央廣網(wǎng)重慶6月4日消息(記者陳鵬)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發(fā)布《關于污染環(huán)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針對目前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十八種“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情形,進一步統(tǒng)一重慶全域的量刑標準和裁判尺度,在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污染環(huán)境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除了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之外,其它的將量刑起點確定為六個月至一年,同時對于行為人觸犯兩項以上情形的,還規(guī)定以其中較重行為的量刑結果為起點并疊加確定基準刑。

《實施細則》規(guī)定了十八種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犯罪情形的量刑起點、多種犯罪情形下量刑的疊加比例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量刑增加幅度等。

根據(jù)《實施細則》,除了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之外,其他的都以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作為量刑起點。

具體來看,對于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以危險廢物的重量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對于排放、傾倒、處置含重金屬的污染物的,以濃度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由于鉛、汞、鎘、鉻、砷、鉈、銻等一類重金屬和鎳、銅、鋅、銀、釩、錳、鈷二類重金屬的毒害性程度上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倍數(shù)的確定上也有所區(qū)別。對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以面積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對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的,以立方數(shù)或者株數(shù)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對致使群眾疏散、轉移以及致人人身損害的,以人數(shù)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行為人具有《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兩項以上情形的,以其中較重行為的量刑結果為起點,同時按照一定的方法進行疊加。

關鍵詞: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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