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從公平角度還是從交易習慣角度出發(fā),全額計息條款都對持卡人明顯不公。利息或者罰息,通常建立在本金基礎上,有本金才有利息或者罰息,如果本金已經部分歸還,則欠款人只需就未歸還部分承擔利息即可。在正規(guī)的金融借貸或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也是如此約定,很少約定全額計息。
即便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無非只是要求債務人就未歸還部分承擔利息,不可能要求債務人就已歸還部分支付利息,哪怕債務人有嚴重違約行為,也不會讓其承擔全額罰息。銀行與持卡人之間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其顯然沒有特權要求持卡人承擔全額計息。
其次,信用卡全額計息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和格式合同。辦理過信用卡的人大概都有經歷,推銷者只會口若懸河地宣講免息期、額度等優(yōu)勢,對風險閉口不提。并“指導”辦卡人按照固定的模板“照葫蘆畫瓢”地填寫相關信息完事,導致很多人對違約責任根本不清楚,更不知道全額計息條款。特別是,一些銀行還會“善意”提醒持卡人只需歸還10%左右的最低還款額,對全額計息條款卻只字不提,極易讓持卡人掉入精心設置的陷阱,這與備受質疑的“套路貸”有些類似,顯然應受到清理。
法治社會和市場經濟講究誠實信用和公平正義,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見稿對全額計息條款予以否定和糾偏,顯然非常必要。當然,在失信成本較低的背景下,信用卡違約現象較多,一些小額違約處理起來費時費力甚至成“賠本買賣”,但這完全可使用其他制裁手段,如將逾期者列入黑名單,意見稿也明確發(fā)卡行可主張年利率不超過36%的復利、手續(xù)費、違約金等。
也就是說,只要規(guī)則明晰,標準合理,不搞小動作,銀行的訴求都能得到支持。這樣才能以司法干預避免銀行店大欺客,讓持卡人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史奉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