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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搞地域歧視,莫總靠口水解決(2)

招聘搞地域歧視,莫總靠口水解決(2)
2018-07-07 07:45:59 新華網(wǎng)

當然,地域歧視雖常見,企業(yè)招聘中將其公開化仍屬少數(shù)。相形之下,涉及其他方面的歧視在我國部分行業(yè)仍根深蒂固,有些歧視性觀念還被堂而皇之地寫進紅頭文件中,比如前兩天媒體曝光的“師范生因身高不足1米5無緣教師資格”,就印證了這點。

反就業(yè)歧視,要保障的是“機會平等”,不能讓一個人或一個群體因其籍貫、身高、性別等,就被不合理地剝奪了機會。所以,有必要訴諸制度化路徑,對招聘中搞地域歧視這類就業(yè)歧視行為說不。

我國《憲法》第33條規(guī)定了公民的平等權,這是反歧視的憲法依據(jù)。各種反歧視規(guī)定則散見于各個法律,如《就業(yè)促進法》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yè)和自主擇業(yè)的權利。勞動者就業(yè),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p>

但也要看到,我國的反歧視機制大都停留在法律理念宣示層面,缺乏操作性,更缺乏具體的懲戒措施,甚至對于招聘搞地域歧視這類公然違法行為,到底是由哪個部門來執(zhí)法,還沒有統(tǒng)一說法。

“有權利必有救濟”,公平權是憲法性權利,不能沒有強有力的保障機制。招聘搞地域歧視,損害了公平權,也不應只是靠口水來解決。眼下,在公平理念濡染下,社會的反歧視(包括反就業(yè)中的地域、性別歧視等)共識在提升。在此背景下,反就業(yè)歧視工作不能再“空轉”,而宜盡早形成具體的執(zhí)法渠道、切實的執(zhí)法標準,對招聘歧視行為等形成更有力的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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