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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2018-12-30 06:02:01    新華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nóng)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nóng)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nóng)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按照規(guī)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qū)(以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區(qū)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人均耕地面積和經(jīng)濟發(fā)展等情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稅額幅度內(nèi)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規(guī)定的平均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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