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nóng)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nóng)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nóng)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按照規(guī)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qū)(以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區(qū)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人均耕地面積和經(jīng)濟發(fā)展等情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稅額幅度內(nèi)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規(guī)定的平均稅額。
原標題 耕地保護新格局基本形成(經(jīng)濟聚焦) 6月25日是第二十八個全國“土地日”,自然資源部在全國部署開展主題為“珍惜土地資源,建設美麗家園”的系列宣傳活動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郁瓊源)耕地占用稅法草案、車輛購置稅法草案日前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今年8月,最高立法機關初次審議了耕地占用稅法草案和車輛購置稅法草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