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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發(fā)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8)

2019-04-23 23:05:01    新華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違法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yè)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的;

“(六)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的;

“(七)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p>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條款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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