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據職責沒收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1至5年內從事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活動;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永久禁止其從事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違法行為的,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人類遺傳資源相關信息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保密規(guī)定實施保密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合肥5月5日電(記者水金辰 劉方強)62歲的劉云杰正在祁門紅茶生產車間里聞嗅剛剛用機械生產出的茶葉。 作為黃山市祁門紅茶非遺傳承人,劉云杰已經從一名茶葉生產的一線人員轉變成了機械茶品質的鑒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