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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10)

(受權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10)
2019-06-10 17:36:00 新華網

對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據職責沒收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1至5年內從事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活動;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永久禁止其從事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違法行為的,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人類遺傳資源相關信息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保密規(guī)定實施保密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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