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北京福奈特團結湖店咨詢辦理充值洗衣卡時,店員就直接表示,“卡里沒什么協議,就是登記您的個人信息……沒有額外的紙質協議,辦卡的時候會給一張辦卡憑證”。
在北京體驗的15戶商家中,有10戶不與消費者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協議,只有口頭約定。在其他城市中,成都僅有1家商家簽訂合同,不簽訂合同的比例達到93.3%,問題最為突出。
被體驗的5個行業(yè)中,美容美發(fā)、洗衣以及洗車行業(yè)不簽訂合同的商家均在60.0%以上。健身行業(yè)簽訂合同的情況相對較好,90.0%的商家均簽訂合同或售卡后有服務介紹。非連鎖店不簽訂合同的問題占比高出連鎖店近20%,問題相對突出。
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利益
有合同在手,消費者也要學會判斷是否合理。許多商家制定的合同內容不完整,合同條款標示不詳,甚至還有許多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正當利益,使得消費者后期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合同中,商家最易忽視提供糾紛解決辦法及企業(yè)注冊信息。數據顯示,“糾紛處理及違約責任”未提及率達到60.7%,企業(yè)“備案編號”未提及率達到60.0%。這樣的合同既無法保障消費者在遇到糾紛時有條款可依,又無充分證據向相關部門投訴,對消費者非常不利。
在簽訂合同的商家中,也有15%的商家合同中存在“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導致人身傷害/物品丟失概不負責”等不合理免責聲明。例如,廣州天天洗衣店的合同里規(guī)定:“顧客逾期領取衣物超過15天,每逾期1天須向經營者支付每件1元的保管費,逾期超過90天經營者有權作無主衣物處理?!?/p>
根據《廣東省洗衣洗滌消費爭議解決辦法》第二十一條:衣物的最長保管責任期為90天。超過責任期的,經營者應主動聯絡并提醒消費者取衣,在發(fā)出通知10天內仍不取回或無法與消費者取得聯系的衣物,經營者有權作無主衣物處理。天天洗衣店不僅違規(guī)收取保管費用,更沒有盡到經營者應主動聯絡并提醒消費者取衣的義務。
另外一個最常見的霸王條款是“本公司對此卡擁有最終解釋權”。2010年11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釋格式條款等六項權利。
按照該辦法,“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條款均為無效。然而,時隔6年,仍有不少商家借“最終解釋權”欺壓消費者。濟南福尼特洗衣店、杭州銘嘉國際健身會所等都有此類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