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jīng)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jīng)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議案,經(jīng)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印發(f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
第三章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
第三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jīng)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