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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地方法院判福島核事故一起訴訟中原告方勝訴

2018-03-17 00:16:12    新華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新華社東京3月16日電(記者姜俏梅 王可佳)日本東京地方法院16日作出判決,認定國家和東京電力公司(東電)負有預測海嘯可能導致核事故的義務(wù),責令雙方賠償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原告方5900萬日元(100日元約合5.96元人民幣)。

因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而離開福島縣、到東京都等地避難的47位受害者組成原告團,日前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國家和東電賠償其避難生活費以及精神損失費共計6.3億日元。

東京地方法院審判長水野有子16日在判決中認定國家和東電負有責任。基于2002年政府公布的地震評估,東電有預測海嘯的義務(wù),且如果采取措施有可能避免事故發(fā)生。國家也有預測事故、對東電進行管理的義務(wù)。

日本政府部門曾于2002年發(fā)布一份有關(guān)地震的長期評估報告。這份報告預測,今后30年內(nèi),包括福島在內(nèi)的日本海溝周邊區(qū)域發(fā)生8級地震、進而觸發(fā)海嘯的可能性達到20%。

據(jù)日本共同社報道,目前有關(guān)核事故集體訴訟的案件有6起已經(jīng)宣判,其中有5起將國家列為被告,這是第四起判定國家有責任的案件。

目前日本全國核事故相關(guān)集體訴訟案至少31例,原告人數(shù)超過1.2萬人。庭審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和東電是否有預測海嘯、防止事故的義務(wù),二是東電基于國家準則實行的賠償標準是否合適。

2011年3月11日發(fā)生的日本東部大地震引發(fā)強烈海嘯。福島第一核電站因海水灌入發(fā)生斷電,其4個核反應堆中有3個先后遭遇爆炸和堆芯熔毀,造成災難性核泄漏。福島至今仍有不少民眾在外避難。

關(guān)鍵詞:東京福島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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