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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誰說高利貸不構罪?——不得不說的高利貸八大罪狀(4)

2017-04-10 14:42:05    達川檢察  參與評論()人

目前高利貸盛行,而實際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資金從事高利貸行業(yè),很多高利貸的主要資金來源便是銀行貸款,因此高利轉貸行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著合法借貸的外衣,暗地里用于發(fā)放高利貸,不易被發(fā)現,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高利轉貸罪是最直接打擊非法高利貸行為的罪名,司法實踐中應加大此罪的查處力度。

這種案例雖不鮮見,實際上仍疏于打擊:

(1)溫嶺邵某以進貨為由,成功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后高利借貸給孫某,共獲利41萬余元,被判高利轉貸罪。

(2)杭州許某以妻子名下的建材門市部的名義,偽造了一份購銷合同,以進貨為由,用4間門面房做抵押,成功向銀行套取300萬元。然后把這筆錢借給朋友一年,輕松掙40多萬元的利息,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8萬元.

(3)沭陽周某,把個人房產抵給銀行,以做工程門的名義三次從銀行貸款,并將貸來的款高利出借給康某,從中獲利28.8萬余元。被法院以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2萬元。

……

三、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多次騙貸的符合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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