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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的權益和尊嚴神圣不可侵犯(2)

2017-04-23 11:30:53    光明網  參與評論()人

對于正在進行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法治國家一體化建設的今日中國來說,加強對英烈們相應權利的保護也是應有之意。為此,新頒布的《民法總則》特別以專門條款在第八章的民事責任中做出明確規(guī)定,并將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視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榮譽的行為除具有侵害一般自然人相應權利的特質外,還具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特征。

眾所周知,作為一種民事責任,一旦有了侵權行為發(fā)生,貴在追究和落實。對于侵害英烈們的權利,同樣要及時制止、適時追責。2016年9月20日,針對微博營銷號@作業(yè)本博主孫杰和加多寶(中國)飲料公司詆毀、侮辱邱少云烈士一案,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孫杰和加多寶公司公開發(fā)布賠禮道歉公告,并向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當然,這是邱少云烈士有弟弟可以為其伸張正義,而如果沒有后人的英烈們,其權利該如何獲得保護呢?新頒布《民法總則》的公共利益定性,則使得對于侵犯英烈們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權的行為,不僅可以由法律上的利益相關人提起訴民事訟或其他權利保護的途徑,還可以以公益訴訟的途徑由社會組織或人民檢察院提起保護。這樣就既避免了英烈們的權利無人能保護的尷尬境地,也強化了人民對英烈們的名譽和榮譽的重新認知。

當然,對于英烈們的權利保障僅靠民事法律的保護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相關行政法律、乃至刑事法律的保障。首先,要對侵害英烈們權利的行為進行行政或者刑事制裁。懲惡才能揚善,壓倒邪氣才能弘揚正氣。對于像廣州張姓網民等類似的惡意行為,一旦證據確鑿,完全應該依據相關法律給予及時的法律制裁。

其次,要積極落實對英烈們及其烈屬褒獎的各項政策。制訂和落實對英烈們及其烈屬的各種褒獎政策既是對英烈及其烈屬的一種慰藉,也是對國家與民族精神的一種張揚。根據2011年國務院頒布的《烈士褒揚條例》規(guī)定,烈士享有褒揚金,烈士遺屬享有撫恤優(yōu)待的權利。而按照《優(yōu)撫對象醫(yī)療保障辦法》規(guī)定,烈屬還可以享受醫(yī)療待遇、住房待遇以及子女教育方面的優(yōu)先待遇等等。

關鍵詞: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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