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婚前取得的房產證,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由于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男方/女方離婚時不承認女方/男方在買房時出過資,那而女方/男方又不能證實自己婚前買房的時候出了錢,且不是贈與給男方/女方的出資款,那么也只能認定房屋屬于某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真的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另一方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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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雙方父母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房屋不做分割。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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