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辦檢察官就此案進行調查走訪
由河南省禹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田振等人妨害作證、郝曉娜等人作偽證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零四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在此之前,3月16日,被告人田成克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
嫌疑人有罪供述有疑點
2015年11月6日,禹州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田成克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禹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起訴意見書認定:2015年10月18日,田成克與被害人齊輝(化名)在朋友家喝酒,席間,二人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田成克用酒瓶將齊輝左胳膊手腕處砸傷。經(jīng)鑒定,齊輝傷情為輕傷。
在移送的偵查卷宗中,這樣描述破案經(jīng)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偵查,當日傳喚田成克到案。起初,他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偵查階段最后一次訊問中,他供述了自己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
但當辦案檢察官訊問田成克時,他又稱自己是冤枉的。犯罪嫌疑人由起初的不供述到后期的供認,這中間發(fā)生了什么?難道他真的是被冤枉的?
辦案檢察官進一步審閱材料后發(fā)現(xiàn),田成克僅于2015年11月4日作了有罪供述,訊問時間為1個小時,除此之外,他均作無罪辯解。針對這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承辦檢察官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在訊問程序上也存在一些瑕疵,特別是同步錄音錄像與紙質筆錄的訊問時間不一致,而偵查人員又不能提供該次訊問的監(jiān)控錄像。
承辦檢察官認為,偵查機關無法排除訊問時間上的矛盾點,不能充分證明田成克有罪供述筆錄取得的合法性,不足以對抗其辯解。
證人說法不一
排除了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承辦檢察官決定從其他證據(jù)入手。
本案中證人有數(shù)十名,但證人所做證言內容相互矛盾,說法不一。主要是兩種說法:一種是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時,田成克將啤酒瓶砸向齊輝,齊輝抬左胳膊抵擋致傷;另一種說法是當時地板滑,齊輝在與田成克爭執(zhí)中自己摔倒致傷。
齊輝手腕輕傷是事實,但是否人為卻難以確定。由于證據(jù)不足,2015年12月18日和2016年2月5日,檢察機關先后兩次將該案退回補充偵查。同時,辦案檢察官對案發(fā)現(xiàn)場布局情況進行了實地察看,仍難以尋找到有力證據(jù)。
辦案檢察官決定轉變審查方向。2016年3月11日,檢察官和公安偵查人員一起前往鑒定機構,對齊輝傷情形成的原因進行鑒定。4月10日,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齊輝的傷情系打擊所致,排除摔跌形成的可能。承辦檢察官最終認定田成克故意傷害齊輝并致其輕傷的事實。2016年5月6日,禹州市檢察院以田成克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提起公訴。
開庭前,田成克仍然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辯護人也向法院申請相關證人出庭作證,證明田成克沒有傷害齊輝的故意。
嫌疑人父親買通了證人
2016年11月28日,禹州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為防止串供現(xiàn)象發(fā)生,檢察官建議對田成克實施異地羈押。當了解到田成克的父親田振給羈押中的田成克送衣物時,曾兩次夾帶紙條,要田成克一口咬定沒有砸傷齊輝后,檢察官認為證人有作偽證的嫌疑。為此,他一方面把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一方面積極做好庭審預案,以應對庭審中可能出現(xiàn)證人翻證的情形。
開庭當天,前來作證的郝曉娜等五名證人推翻之前的證言,均向法庭證明,案發(fā)當日,田成克沒有持酒瓶,亦沒有砸被害人齊輝,齊輝左手腕的傷是自己摔倒所致。
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涉嫌妨害作證和作偽證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檢察官針對證人翻證及作偽證的原因,引導公安機關制訂詳細的偵查方案。作偽證的鄭觀首先被突破,供述了田振以賄買的方式通過中間人找到自己作偽證的事實。
突破口被打開,接下來的訊問順利起來。原來,田振為了將兒子早點“撈”出來。一邊想方設法讓兒子拒不承認砸傷他人的事實,一邊說服田大軍、呂松濤、康家賢、鄭二明等人,通過他們以現(xiàn)金、充電話費、買禮品等形式,勸說郝曉娜等5名證人出庭作偽證。開庭前,田振將偽證內容拍成圖片直接或通過中間人轉發(fā)給出庭證人,指使他們按照圖片內容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
查清緣由時,承辦檢察官固定好相關證據(jù),法院恢復庭審。2017年3月8日,禹州市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被告人田成克在證據(jù)面前如實供述了自己故意傷害齊輝的犯罪事實。5月6日,禹州市檢察院依法將涉嫌妨害作證的田振等人、將涉嫌作偽證的郝曉娜等人提起公訴。7月26日,禹州市法院對所有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決。庭審中,10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目前,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