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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辦法

2017-09-20 08:02:18    中國青年網  參與評論()人

除約見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見活動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代表約見活動的地點可以安排在市(區(qū))人大常委會機關、代表工作室(站)、被約見人單位或者約見內容涉及問題的現(xiàn)場。根據(jù)約見內容,約見活動可以邀請市(區(qū))人大相關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和有關新聞媒體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市民參加。

第八條 代表約見活動的組織工作,可以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約見對象為本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組織;約見對象為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的,由市人大常委會委托區(qū)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代表同時約見多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組織。

第九條 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jù)代表提出約見的內容做好相關準備,按照約定時間參加約見活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約見活動的,可以委托其他負責人員參加或者向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延期舉行的申請,并說明情況,但最長延期時間不得超過自接到約見通知后的一個月。

第十條 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由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或者其相關機構負責人主持。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認真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積極回應代表提出的問題。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提出約見的代表,同時抄送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

第十一條 提出約見的代表對答復或者處理情況不滿意的,由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責令有關國家機關在一個月內重新辦理和答復,并跟蹤督辦。

第十二條 受市人大常委會委托的區(qū)人大常委會,應當在約見活動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書面報告約見活動的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負責人拖延、推諉和回避代表約見的,由同級人大常委會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代表約見活動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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