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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狗命”被終結就給此事畫上句號
楊鵬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所以,每每在狗傷人之后,都免不了要追問狗的歸屬。毋庸置疑,這牽涉到惡犬傷人責任的認定。
綜合現(xiàn)有的信息看,盡管老人家屬堅稱四只惡犬系工地圈養(yǎng),但工地以及派出所的初步調查結論,卻都指向了“流浪狗”。于是,工地躲躲閃閃,家屬陷入維權舉步維艱的困境之中。
但對于相關部門來說,這起惡狗傷人的事件,不能因為四條“狗命”被終結而畫上句號。
確實,每一起狗患的背后,都站著不合格的狗主人。城市狗患,本質上是人禍。要管狗,先管人。流浪狗也是城市生態(tài)系統(tǒng)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每有惡性案件發(fā)生,追責遺棄狗主人的聲音都會再次出現(xiàn)。但流浪狗,往往很難找到不負責任的狗主人,遑論追責。
但話又說回來,治理狗患,流浪狗管理這個難題必須破解。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不難想象,有主狗在傷人后,有些狗主人為逃避責任也可能硬說是流浪狗。所以,流浪狗頻頻傷人之后,還是應該想辦法強化對養(yǎng)狗者的硬約束,最大限度避免狗流浪成為公共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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