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審現(xiàn)場(圖片來源:新快報)
【判決】
三人被判死刑
經(jīng)兩次庭審,8月16日上午,10名涉案人員再次出現(xiàn)在廣州中院第二法庭被告席上。
法院認為,蕭裕超為了打擊報復,出資由張超明糾集被告人羅志強、鄭展江、陳曉燕、韋其湖、韋振增、袁大廳、黎釗、鄭錫桂,共同以暴力方法挾持被害人鄧杰興;在組織、實施挾持的過程中,鄭展江、韋其湖、張超明、韋振增、羅志強經(jīng)通謀后合伙殺害了鄧杰興。
根據(jù)口供,張超明在與羅志強和鄭展江商議時,就曾提議過殺人,具有殺人同謀。動機上,張超明收下蕭裕超的巨額現(xiàn)金,卻一直沒辦法“整倒”鄧杰興,不僅擔心身份敗露,還一直受到蕭裕超施加的壓力;另外,劫持鄧杰興后,若事后鄧仍活著,他也難逃刑事責任。
張超明殺人動機明確,且在殺人行動中提供幫助,在殺人行為完成后還支付過酬金,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針對蕭裕超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明蕭裕超主觀上具有限制鄧的意圖,并在實際行動中指示、縱容羅志強和鄭展江等人劫持拘禁鄧杰興。
法院指出,二人在案發(fā)前就因村長選舉產(chǎn)生矛盾,后蕭裕超在村中建加油站的事宜,也受到鄧杰興的阻撓;蕭裕超為報復鄧杰興,還向張超明支付巨款,以舉報貪污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
蕭裕超和張超明兩人商定,以江西民警辦案為由劫持鄧杰興。法院認為,蕭裕超具有本科學歷,又曾任村官,不可能不清楚紀委查案的正常程序,在明知張超明身份為假的情況下,仍支持其犯罪,非法拘禁罪名明確。
因此,鄭展江、韋其湖、張超明、韋振增、羅志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或有期徒刑12年、15年不等;蕭裕超、陳曉燕、袁大廳、黎釗、鄭錫桂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4年不等。其中鄭展江、韋其湖、張超明被判死刑;蕭裕超則被判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