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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有別 不能強求 法官:維權不能一概而論

隨著春節(jié)臨近,“發(fā)沒發(fā)年終獎?”“年終獎發(fā)了什么?”“年終獎發(fā)了多少?”成為朋友間熱議的話題。單位如果少發(fā)或不發(fā)年終獎,甚至會面臨員工大量流失。近年來,由年終獎而引發(fā)的糾紛也不在少數。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說法,從法律層面說一說大家口中的“年終獎”到底是個啥。

案例一 工資當年終獎 拒發(fā)終敗訴

小林是海淀區(qū)一家網絡公司的技術人員,與公司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依據入職offer、勞動合同、薪資確認單中雙方約定的薪資構成,小林年薪(稅前)35萬元,其中月薪(稅前)2.5萬元,按自然月結算,于每月15日前轉賬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資;年終獎5萬元,按自然年結算,于次年1月15日前轉賬支付。

2015年12月31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小林不再與網絡公司續(xù)簽勞動合同,“跳槽”去了另外一家公司。在此情況下,網絡公司以小林“跳槽”為由,拒絕向其支付2015年度年終獎5萬元。小林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訴訟,要求網絡公司支付年終獎5萬元,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法官釋法:離職無礙獲取約定工資

海淀法院法官蔡笑表示,小林主張的“年終獎5萬元”雖然在形式上被稱為“年終獎”,但實質上均是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具體到小林的案例來說,在雙方以勞動合同、薪資確認單確認小林年薪(稅前)35萬元并明確約定其中5萬元為年終獎的情況下,該 “5萬元年終獎”實質上應屬于小林的“工資組成部分”。

蔡笑解釋稱,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依據該法律規(guī)定,網絡公司應按照雙方勞動合同及薪資確認單的約定內容,向小林支付2015年度的年終獎5萬元。至于小林2016年是否與公司續(xù)簽勞動合同,是否離職等情況,并不影響小林基于2015年工作的事實向網絡公司主張該部分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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