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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管理熊孩子?行政拘留年齡擬從16歲降至14歲(2)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副研究員代秋影表示,對這種規(guī)定可以理解。未達刑事責任的這些違法犯罪未成年人,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切實可行的教育矯治的措施。社會各界對于低齡化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行為矯治的效果并不滿意。

盡管如此,代秋影表示卻并不同意這樣一種立法選擇。他認為,在一定時期一定時間段,對減少發(fā)案量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從長期來看,它所帶來的的負面影響會更多。

常年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寧波市海曙區(qū)檢察院未檢科科長王英指出,第一,十四到十六歲是未成年大腦關(guān)于共情、理解他人發(fā)育很快的階段。如果羈押,嚴重的恐懼會導致這部分大腦發(fā)育受損,并且進程很難得到恢復;第二,未成年人對于時間感不如成年人,比如成年人被拘留十五、二十天,他知道這個時間很快會過去,但未成年人考慮不到很遠,對于他們來說就是很長的噩夢,心理影響很難修復;第三,未成年人在這個年齡段遭遇禁閉失去自由,會導致出來以后容易攻擊他人。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表示,2005年《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治安拘留不執(zhí)行制度后,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狀況總體顯著向好,未成年人犯罪嚴重化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其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從2005年的9.81%逐步降低到2016年的2.93%。盡量避免將輕微罪錯未成年人投入監(jiān)禁機構(gòu)、避免短期羈押,是國際社會公認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功經(jīng)驗。征求意見稿反其道而行之,可能面臨的風險重大。改變“熊孩子”,還得追根溯源從他們家庭著手。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維儉認為,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治安違法行為不能不加強管控。但管控的真正合理有效的辦法不是行政拘留處罰,而是加強監(jiān)護。結(jié)合原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即增設(shè)“監(jiān)護督導制度”,其規(guī)定可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處罰或不予處罰后,也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的,應當書面說明該未成年人違法的具體原因、監(jiān)護不當之處、進一步違法犯罪的風險及責任、如何加強監(jiān)護的具體措施等情況。必要時,可以責令監(jiān)護人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認為,從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成因來看,應該進行專業(yè)的分層級的系統(tǒng)干預。國內(nèi)有一些公安機關(guān)在探索警察訓誡,在警察對違法未成年人進行訓誡之后,有專業(yè)的社工跟進,包括對他本人進行跟進,對他的家庭監(jiān)護的方式進行輔導,讓其家庭改進監(jiān)護方式,這樣效果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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