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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審判監(jiān)督管理機制 加強院庭長辦案工作(2)

《院庭長辦案意見》明確了基層、中級法院院庭長每年辦案數(shù)量最低標準,要求院庭長辦案任務完成情況公開接受監(jiān)督,并由上級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報。其中,基層、中級人民法院的庭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部門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0%至70%;基層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30%至40%;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20%至30%;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數(shù)量的最低標準,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此外,基層、中級法院可以根據(jù)本院的收結案情況,在最低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本院院庭長獨立承辦和參與審理的案件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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