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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親訴劉鑫案今日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4)

據此,劉鑫作為侵害風險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對救助者江歌負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對江歌遇害存在明顯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江歌死亡后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劉鑫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三、關于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本案中,劉鑫作為危險的引入者,其實施違反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行為,形成江歌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損害后果,依法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對于江秋蓮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事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一審法院經審查確認了具有證據支持的損失為1240279元。江秋蓮請求賠償的上述損失數額系基于江歌被害身亡后果而提出,但劉鑫的行為只是導致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鑒于劉鑫是與江歌同樣身處不法侵害險境的海外女留學生,雖有救助義務,但救助能力有限。一審法院綜合考量事發(fā)經過、劉鑫的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確定劉鑫承擔496000元的損害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本案實際。江秋蓮作為江歌的母親,含辛茹苦將江歌撫養(yǎng)成人并送江歌出國留學,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國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蓮中年喪女,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應予撫慰。劉鑫在江歌因對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確處理與江歌母親江秋蓮的關系,進一步加劇了江秋蓮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損害后果。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性質、事實情節(jié)、損害后果、事后態(tài)度等因素,確定20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符合本案實際。

法院認為,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生命權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與道德共同維護的核心價值。任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權,都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對于劉鑫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認定,是依據法律規(guī)定作出的法律評判,也契合友愛互助的傳統(tǒng),依法應予維持。首先,一審判決認定劉鑫與江歌之間形成救助民事法律關系,江歌是施救者,劉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劉鑫未對江歌盡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是依據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作出的對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關系中,被救助者負有對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既契合我國民法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則的應有之義,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指引方向,更是中華民族助人為樂、知恩圖報優(yōu)秀美德的內在要求。一審判決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劉鑫對江歌遇害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再者,一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和具體情節(jié),對江歌扶危濟困行為的褒獎評析,對劉鑫的背信負義行為予以譴責,是對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國優(yōu)秀傳統(tǒng)美德的遵循、闡釋和弘揚,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導功能的重要體現,應當予以肯定。最后,需要強調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極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發(fā)的糾紛更給各方增加了困擾和痛苦,希望雙方當事人能夠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強溝通,消除恩怨,讓逝者安息,讓生者回歸正常生活。

綜上,劉鑫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青島中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上述判決。

(總臺央視記者 曾曉蕾 常楊 谷思靜 李旭晨 劉強 奚丹霓 張賽)

(責任編輯: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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