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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被問責 山東泰安華豐煤礦突水事故原因查明(2)

安全管理不到位,編制的地質說明書、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11106切眼掘進至距11105采空區(qū)20米處未執(zhí)行巷道貫通規(guī)定。

(二)新礦集團技術指導不力,每月集中審查礦井安全風險辨識流于形式,未有效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山東能源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力,未能指導督促下屬礦井有效開展重大安全風險管控和重大災害治理。

(三)泰安市應急管理局駐礦安全監(jiān)管員制度未有效落實,2024年4月6日至事故發(fā)生時,未安排駐礦安全監(jiān)管員駐礦。

02調查處理情況

對19名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追責問責建議。其中,對華豐煤礦礦長、黨委書記、安全總監(jiān)、生產(chǎn)副礦長、掘進副礦長、總工程師等10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行政罰款、吊銷相關資格等處理處罰;對新礦集團黨委書記兼董事長、副總經(jīng)理(主持工作)、安全總監(jiān)、總工程師等6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對山東能源生產(chǎn)技術中心副主任給予組織處理;對泰安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執(zhí)法支隊副縣級干部、科長等2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對華豐煤礦處罰款160萬元。責令泰安市政府、山東能源分別向山東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責令新礦集團黨委向山東能源黨委作出書面檢查。

(總臺記者秦文明 張明)

(責任編輯: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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