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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美容院吸引充值套路多 三起判決教你避坑!

近日,北京豐臺法院通報的一組涉預付費合同糾紛案顯示,許多商家以打卡返現(xiàn)、退還誠意金、打卡可額外獲取時長等方式來吸引用戶充值,但難以兌現(xiàn)承諾或突然閉店。在相關案件中,法院最終判決商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消費者返現(xiàn)或退還相應的誠意金。

套路一:健身打卡能返現(xiàn)

陳某與某健身公司簽訂年卡協(xié)議,約定陳某支付3200元后,每完成一定次數(shù)的打卡便可獲得返現(xiàn)。按約定,完成39次打卡后,商家應返還全部款項。陳某完成了全部打卡要求后,商家卻只返現(xiàn)1275元,剩余1925元遲遲未歸還。無奈之下,陳某將商家告上法院。

豐臺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合法有效,合同明確約定打卡次數(shù)達到即可返還款項,陳某已完成39次打卡,因此商家應當履行返還款項的義務。法院判決商家向陳某退還剩余款項1925元。

套路二:完成年卡項目即可退還誠意金

楊某支付8780元誠意金,參與某美容美發(fā)中心的“女王形象代言人”活動,合同約定完成年卡項目次數(shù)即可退還誠意金。商家提供的合同中寫明,完成年卡項目次數(shù)即可退還誠意金。合同中可供勾選的項目包括贈送項目和高端項目兩類,然而,在簽訂協(xié)議時商家僅勾選了36次店內(nèi)贈送項目,而未勾選六大高端項目。楊某完成了36次贈送項目后,商家卻以未完成高端項目為由拒絕退款。楊某遂將商家告上法院,要求退還誠意金。

豐臺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對商家格式條款的解釋。由于合同條款為商家單方預先擬定,存在兩種解釋可能時,應當作出不利于商家的解釋。根據(jù)合同內(nèi)容及勾選情況,法院認為年卡項目應為已勾選的36次贈送項目。最終,法院判決商家退還楊某8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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