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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漢隱瞞年齡當保安意外身亡 家屬索賠60余萬

2016-11-27 03:45:46  北京晨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老漢隱瞞年齡當保安意外身亡)

年過六旬的彭老漢,因生活所迫瞞報年齡到北京來做保安,但去年冬天某一天,彭老漢卻突然暈倒在崗亭旁邊,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為此,彭老漢的家人將保安公司訴至法院,向對方索賠各項損失60余萬元。一審法院判決保安公司賠償26萬余元。后保安公司不服上訴,近日該案二審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

原告:

老漢昏倒死亡索賠60萬

彭老漢家屬訴稱,彭老漢是1952年生人,從2014年8月份開始與被告保安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事保安工作。保安公司指定彭老漢在某單位的家屬院崗亭值班,負責抬閘桿,收取進出車輛的停車費等。彭老漢每月工作30天,全勤上班,周日或節(jié)假日從未放假或倒休。

由于常年上班無休和每天8小時無論嚴寒酷暑都要站在室外工作,彭老漢身體過度疲勞,在去年11月21日上午6點開始上班,工作至9點時,突然昏倒在工作崗亭旁。保安隊長撥打急救電話,由救護車送往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高血壓Ⅲ級、腦出血、昏迷,于次日死亡。由于彭老漢入職時超過60歲,已經(jīng)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彭老漢家屬就工傷認定的勞動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現(xiàn)家屬訴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0余萬元。

被告:

隱瞞年齡入職不應擔責

保安公司則辯稱,彭老漢持偽造的身份證到公司應聘保安員。該身份證顯示,彭老漢為52歲,符合錄用條件。公司要求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照片,并安排他參加了北京市保安員培訓,考試取得了保安員證。事發(fā)當天,彭老漢的工作時間是上午6點到10點,下午2點到6點。上午10點30分,彭老漢下班在宿舍休息時突然暈倒。他的同事、保安班長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和保安隊長將其護送到醫(yī)院救治,同時通知了彭老漢的子女到醫(yī)院。保安公司認為,彭老漢是在下班后,因自身原因發(fā)病,不屬于工作時間內(nèi)、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情形,故原告所述彭老漢的發(fā)病時間是上午9點與事實不符。

保安公司表示,事實證明彭老漢在應聘保安員工作時,實際年齡已經(jīng)62歲,早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根本不符合保安員的條件。彭老漢用偽造的身份證,騙取了保安員的工作。“我公司不是一般的用人單位,而是專業(yè)保安公司,對保安員的錄用有嚴格的年齡規(guī)定。如果他使用真實的身份證來應聘,因其已經(jīng)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我公司不能錄用他。”保安公司代理人表示,因此彭老漢與公司間不是勞動關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

減輕賠償責任判賠26萬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彭老漢是在工作間隙中突發(fā)疾病、經(jīng)醫(yī)治無效后死亡,其生命、健康、身體因其他致害原因遭受侵害的事實存在。從被告提供的《值班表》可見,被告對彭老漢的工作安排具有一定的隨意性,無法體現(xiàn)保安員工作的科學作息規(guī)律。

法院表示,應當指出的是,保安員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對從業(yè)人員在年齡、心理素質、身體狀況等方面均有一定要求。本案中,彭老漢瞞報本人實際年齡10歲,其目的雖為獲得保安員的工作機會,但在客觀上卻忽視了該工作性質及工作強度可能為其人身造成的損害,故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結合全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26萬余元。

庭審:

偽造身份應自行承擔責任

一審宣判后,保安公司不服起訴,近日該案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拔覀児疽蟊0驳哪挲g是18歲到55歲之間,而彭老漢使用了偽造的身份證騙取工作,少報了10年年齡,謀取了公司的工作?!北0补敬砣吮硎?,彭老漢在工作時間之外發(fā)病,不屬于認定工傷的范圍,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地點,結合其使用了假的身份信息,故其應承擔全部責任。

彭老漢家屬則認為,保安公司在入職程序中沒有核查彭老漢的真實身份,此外保安公司也有其他60歲以上的工作人員,對方對彭老漢的真實年齡是放任的狀態(tài),因此應承擔相應責任。

家屬表示,之所以彭老漢年齡這么大還要去做保安,主要是因生活所迫?!拔覀兌荚诶霞?,對他的工作情況也不是很了解?!奔覍俜Q,彭老漢平時身體挺好的,沒什么異樣。之所以要冒用身份去應聘,也是因為年齡小點容易找工作。

該案未當庭宣判。

(責任編輯:高宗影 CN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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